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男孩,后因被告退伍后经常和原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2014年1月9日诉至区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7月28日原告再次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
被告接到传票后找到本律师,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后,律师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原被告感情难以维护。由于之前被告一直在部队,一有机会回家探亲,两个人都会非常得珍惜,对待彼此也会非常宽容和谦让。而到了被告退役之后,两个人的感情和性格,都是需要进行长时间磨合的。而被告之前在部队里养成了纪律性,所以平常的生活是非常 有规律的,但是这些对于原告来说,反而是比较难以忍受的,因此就会有矛 盾产生。
其二,被告退伍后分配至国企工作,工资一般,难以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而因为长年待在部队里,与社会脱节,没有一技之长,难以获取高额薪水工作机会,致使家庭生活比较拮据。
经分析后,律师认为双方的诉讼焦点为婚生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而是否具备法律的要求经济水平为本案争取到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的关键所在,根据民事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注意双方是否列举相关证据来佐证自身的经济实力。
最终,本案被告获取了婚生子的抚养权,原告支付1000元人民币每月作为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