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年初,原告和被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以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多年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找到本律师后发现,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系多年旷工的自身原因,被告多次劝其上班无效,无奈开会将其除名,后原告自身又递交了辞职申请,单位无奈为其办理了失业金等相关手续,故此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存在。
本案不能简单抗辩被告不缴纳社会保险理由,因时间久远相关证据已经缺失,律师在劳动局搜集出失业金领取相关书证证据后递交法院,以此证明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已经无义务再向原告缴纳保险,另一方面案件时间久远,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规定,最终法院采信我方抗辩理由,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